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然而,要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与目标,需要在治国理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并在制度上大力进行创建或改建,这肯定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和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的实施过程。这其中,如何充分地利用和开发宪法和宪政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与功能,就具有了亟待重视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著就此论题尝试作出尽可能深入、系统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