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用博弈论方法分析合同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总结出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博弈论。.本书试图从法律方法论角度来研究法律博弈论……总的来说,我们采用的是一种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务上和永久团集着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规律和技术;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的设备。”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或者变更?其目标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如果一个立法目标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人会违背该立法,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立法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纳什均衡的立法意义。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如果没有这种周全的考虑,“越是漂亮诱人的条文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一定要实施,其后果就是生产更多的社会问题。”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立法只是正式规则,另外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是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立法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