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编写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因此,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力图突出以下几个特点:1.实所谓实,就是要求作者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体例外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的或者存在问题不多的罪名,未予论及;对司法操作无关或意义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体等问题,不予提及,或者一笔带过;之所以如此,其目的就在于集中篇幅,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论证,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2.新所谓新,就是要求作者反映的问题新,采取的论证方式新,使用的研究成果新,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以期对原来没有取得共识的传统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对新的出版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研究。3.深所谓深,就是要求作者对研究的问题,不能满足于仅仅提出观点或者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而是应当进行深入心头详尽的论证,办求将问题讲深、讲透,以理服人。4.准所谓准,就是要求作者所持观点于法、于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司法实践基础,以免误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