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民法典草案,它在自己的原产地纽约州遭遇流产的命运,却为加利宝尼亚、蒙大拿、南达科达、北达科达、关岛五个美国法域采用。这是一部因为作者的人缘不好遭遇流产的民法典草案。这是一部挑起了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著名的菲尔德-卡特论战的民法典草案。这是一部立足于普通法系文化并吸收大陆法因素的民法典草案。《纽约州民法典草案》是英语世界的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代表了英语区人民对法典纂观念的采纳。这种采纳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纽约州民法典草案》的临终弥撒,在这个场合,它被议会最终拒绝。纽约民法典论战持续了四年(从1883年卡特发表其萨维尼式的论战论文到1887年他在纽约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此后,菲尔德就把他的主要学术活动精力投入到《国际法典大纲》的的制定上去了(1886年9月首次在曼彻斯特向英国社会科学促进协会提出制定《国际法典》的建议)。《纽约州民法典草案》尽管在本州已死亡,但它继续在外州延续其生命。到1933年,它还最后一次在关岛爆发出其生命的火花。在本书的最后,我想变一点我对《纽约州民法典草案》失败原因个人认识上的变化。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曾以为卡特所持、表现为如下话语的不可知的认识论是《纽约民法典》失败的主要原因:“科学仅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例如在判决作出后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