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意旨,即是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下位法的刑法,在宪政体制下的作用毋庸置疑,同样以规范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利为职志。整体而言,刑事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应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价值的选择与衡量上,应在宪法中追根溯源。刑事法制在运作中出现困境,也会从宪政的层面谋求“解惑”,并有可能为宪政提出新的课题乃至挑战,因此,使宪法与刑法保持协调一致,消除两者不和谐的杂音,共同解决新的问题乃至创设新的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2005年12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即是促进两大法学科进行交流的初步尝试。研讨会主题新颖且富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两大法学科对共同问题从不同的视角进行阐述,使对诸多问题的分析及对解决途径的探讨更为全面,更具有建设性。本论文集收入了研讨会大部分参会论文,希望这部文集对于深化两大学科的对话与交流,开辟法学研究的新视野、新路径,创造一个契机,形成一个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