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私法制度,是一个关系到欧盟确定的成员国的经济个体的“四大自由”(即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跨国界流动的自由)的基本问题。对此,欧盟的做法是先通过条例或指令的方式建立各成员国私法的最低限度的共同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向欧盟的统一民法典方向迈进。本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诞生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它以上述的“四大自由”为标准,全面地研究了欧盟各成员国现行的合同法与侵权法以及合同法与财产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换言之,它要考察的是一个国家内部以及国家之间的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之间是否存在不和谐甚至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对于我国私法制度的完善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个国家的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否和谐,是否存在着规范冲突或规范漏洞,这本身就是在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时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事实上,合同法与侵权法以及物权法之间在内在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构成上都存在着逻辑联系。因此,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在民法总则基础上的一个规范整体和价值整体。从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上看,只有从整体上阐释合同法、侵权法和物权法,才能看到整个民法的全貌。从法理上说,本书也是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整体性解释”理念在私法上运用的一个典范之作,也是对德国法理学家托依布纳眼中的“自创生系统”法律观的绝佳实证。从研究的出发点和研究结论来看,本书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具有参照意义。如何构造我国的民法典?是从个体自由本位和权利本位出发,还是从国家意志本位和权力本位出发?这是一个基本立场的选择问题。如果在立场选择上不明确,那么不但合同法、物权法不能分别成为个体的基本自由的保障,甚至整个民法在内在价值上也将在个体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摇摆不定。从研究结论来看,如何看待合同法与侵权法以及物权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例如合同法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物权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逻辑关联,这样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民事法典化和体系化而言同样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本书的研究对象虽然是欧盟成员国的私法,但它的研究基点、研究进路和研究结论对我国都具有参考意义,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私法如何与外国的乃至国际的私法(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持协调与互动,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书中文本系我组织西南政法大学部分教师和研究生集体翻译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