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和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这是行政法学研究中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概念。然而,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界定。虽然每一本行政法论著或教材都会有一个行政法的定义,但一个通行的且十分简洁、原始的表述是:“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可见,“行政”一词是理解行政法内涵的关键性概念。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应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了对行政法的概念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首先就必须理清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表述是Administration,德文表述为Verwalung,它是一个多学科共同关注的基本范畴。对于这一名词,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其不同的涵义。有的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有的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行政是与立法、司法相并列的一种国家权力;有的则从管理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一切组织的管理都是行政。《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解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可见,行政可以用“管理”、“执行”予以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