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第三卷,即2006年卷。2006年,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过渡期结束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成功改制上市为主要标志,我国银行业在改革开放、金融创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与此同时相伴随,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和收获。银行业的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立法方面看,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业破产法》、《反洗钱法》、《刑法修正案(六)》和《合伙企业法》等若干重要法律获得通过,《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草案的制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银行业法律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促进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银行业监管规章方面看,为适应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规章。在国有银行改革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善公司治理的指导和监管。在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面,适时修订了外资银行管理规则,改善外资银行经营和监管法制环境。在银行业务监管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结合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风险管控要求,从信贷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信息系统、金融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相关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着手对自身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使银行业监管行为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司法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多项与银行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等。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银行业的有关纠纷案件,妥善解决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法律问题,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银行业法制学术研究方面看,有关专家和学者从银行经营管理实际出发,对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一些专家学者紧密结合目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实际,对金融安全法制建设、金融机构破产、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执行巴塞尔协议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学术探讨,分别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国际银行业法制建设在2006年也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成果。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制定公布了《提升银行公司治理》的最终文本、《保证业务持续性的高标准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核心原则评估方法》等重要文件,对提高各国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效能、加强银行系统安全建设、保证银行业务持续性以及完善银行监管等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美国、英国、欧盟、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颁布了一些与银行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分别从加强和完善银行有效监管、促进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全面提升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平衡、改善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加强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回顾和总结2006年我国及国际银行业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既有许多丰硕的成果可圈可点,也有不少实际问题值得关注、研究和解决。对于这些成果和问题,我们在本书中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评析,以期对促进和完善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有所裨益。不妥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