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一个引渡立法比较频繁的国家,自1870年颁布第一部《引渡法》后,分别于1873年、1895年、1906年、1932年、1935年颁布了关于《引渡法》的修正法案,1965年颁布了与爱尔兰开展引渡合作的《签注逮捕令法》,1967颁布了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逃犯法》,1988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用一编的篇幅对引渡制度作出重大修改。最新的引渡立法是《2003年引渡法》。英国《2003年引渡法》由五大部分组成,共有227条,中译文的篇幅大约为15万字。它算得上当今世界条款最多、篇幅最长的引渡立法。该法的第一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一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二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第二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三部分调整从外国向英国引渡的制度,第四部分调整警察机关的权力,第五部分是其它的杂项规定。研读《2003年引渡法》,它的细密性和逻辑性给人以深刻印象,同时也可以发现它的一些鲜明的现代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