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学界对于学科的划分基本上是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主干线向外延伸的,如在刑法学的基础上延伸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港澳台刑法学等,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上延伸出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比较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等。众多的刑事法学者们或者以刑法学为主干线研究刑事实体法,或者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主干线研究刑事程序法,而对于兼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内容的刑事执行法学则鲜有人进行专门研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刑事法学界,刑事执行法学似乎成了被学者们遗忘的角落。但是,谁都不能否认刑事执行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缺少了执行环节的侦查、起诉、审判是不完整的刑事诉讼活动,缺少了执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犯罪既然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那么对犯罪的惩罚就会伴随着犯罪的客观存在而存在着,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犯罪的惩罚主要表现在对犯罪人所判处刑罚的执行上,只有把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内容全部实现,也就是将刑罚的内容予以执行,才能使刑罚的惩罚达到其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关于各种刑罚及其制度执行的规定目前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及监狱法之中。或许,这正是学者们不愿意进入刑事执行研究这个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刑事执行法学不仅是跨学科的,也极有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前景确实是非常广阔的,毕竟,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而有刑罚执行,就一定有对刑罚执行问题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是没有止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