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具有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高、数据量大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需求。本标准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需要,结合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数据档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标准主要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文档材料管理的技术要求,遵循国家、行业或部门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提出,由国家测绘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培、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