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地处东北亚地区的中心部位,面向太平洋。辽宁是一个海洋大省,大陆海岸线2 178.3 km,居全国第5位,岛、坨、礁506个,岛岸700.2km,海域面积约15万km。其中近海水域面积5万km。辽宁是一个海洋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省份,海洋经济已成为辽宁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增长点。但是,海洋开发活动在迅速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科学确定海域的使用功能,实现海域有序、有度开发利用,为辽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海保障。开展辽宁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并相应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开发规划,对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实施科学、综合的管理"。据此,国家海洋局1998年提出《关于组织开发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按照这一通知精神,辽宁省人民政府1998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1998]128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力量于1998年7月对全省海岸和海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了海洋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存在问题、区划与规划等方面资料。现场调查了沿海6市及其所属的东港市、庄河市、 普兰店市、长海县、金州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盘山县、大 洼县、凌海市、天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及绥中县等19个县(市、区)和各沿海乡(镇、场、街道)等,调访了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海洋水产局、旅游局、土地局、农牧局、水利局、城乡建设规划局、林业局、矿管办等涉海管理部门及相关的产业部门,并与重点乡镇的群众进行了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