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材的名称就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教材一般都以“证据学”为书名,后来则多改称为“证据法学”。有的学者认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标志着学科的进步;也有的学者对于证据学是否属于法学的范畴提出了质疑;近来还有学者提出了“证据科学”的概念。于是,证据学、证据法学、证据科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又成为了人们讨论的话题。笔者在《证据学论坛》第一卷的“卷末絮语”中就曾经说过:“证据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就概念而言,证据学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证据法学、证据调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等学科;后者则仅指证据法学。《证据学论坛》取其广义。证据法学、证据调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等分支学科都以证据为研究对象,但是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证据法学主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方面研究证据;证据调查学主要从调查方法和手段方面研究证据;物证技术学则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研究证据,而且主要是各种物证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上述分支学科是相互连接、相辅相成的。证据学的研究需要多种方法的结合,需要以多种学科知识为基础,其中既有很深奥的哲理,也有很精确的技术,因此堪称为‘真正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