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件好事——人多好做事。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与民事诉讼法走向显学过程同步,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队伍越来越庞大,研究成果开始在法学成果总量中占有很重的份额,不少有着民诉专业背景的专家在大学以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等等。如果将这些指标量化,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一个勃兴时代,中国也一定是一个民诉法研究大国。大可商议的是,成果研究仅是数量的增加,这种局面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一面是大量的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一面是民诉研究视野和课题选择的贫乏。例如,先是世纪之交民诉法学界的千军万马挤上司法改革的独木桥,与诸多法理学者挤到一起搞重复性研究;当前则是一窝蜂般地去研究调解制度,以图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挖掘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法律资源。种种迹象表明,当今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驻足于对域外学术的引进、分析、借鉴阶段和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建议的阶段,有独到学术见解并能产生实践效果,能创新民诉体系、创建学术流派的研究还不是太多。苏力教授——我在北大做硕士研究生时的班主任,曾在他的著名论文《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预言,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可能成为大陆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集中地,这着实给了我们这些置身于此的学者不小的鼓舞,但其实他的本意并非在于评价上海法学的水准,而是想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问没有多大的关联。对于上海法学的研究水准和研究氛围,我更同意杨东平教授关于“上海的文化只是一个不重要的地方队”的断言,沪上最优秀的学者和批评家朱大可先生对上海文化状况的剖析,也同样适用于评价这里的法学研究状况,他说:“在上海,一种强烈的规范意识在影响着每个人,个性是很难保持着它的锐利的。”法学何尝不是如此!在技术层面上敲敲打打,搞些对策研究是多数法学学者的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