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也是房地产相邻权的一种。由于相邻关系最早出现在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所有由土地关系产生出来的地役权是比较古老的一种相邻权。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供权利人使用以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权利人通过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获得便利来加以使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实际需要,便利需役地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地役权除具有房地产相邻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外,尚有如下特征: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