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共服务,通常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异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从范围看,公共服务不仅包含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而出于道德和正义等方面的考虑,一般认为那些在一定经济社会生活条件下必需的、直接关系最基本的人权[1]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应该确保能得到普遍平等地提供。公共服务的上述范围和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自发提供,而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在不同的国家学说、政府职能观以及不同学派之间都存着的分歧。但出于历史经验、国家本质和社会正义的考虑,将公共服务视为政府的重要责任[2],应由政府部门提供或主导提供,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实践中,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所在,更是政府部门的核心职能所在。政府部门与公共服务间的上述关系决定,公共服务的绩效状况往往是决定政府综合绩效的核心因素。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逐步构建和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绩效的问题已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可是,迄今为止相关的讨论更多停留在说理层面,全面系统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尚无先例。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具有的天然垄断性,很少能感受到外部竞争的压力,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整体绩效、提升公众满意度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部门特有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绩效评估中存在着更多的技术性障碍,突出表现在目标任务的多样性、抽象性,产出难以量化等方面。评估政府的行为往往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这在客观上也延缓了国内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进程。然而,当前的国内现实和国际环境都对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出了迫切要求,加快建立科学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已经成为提高政府综合管理能力的必然选择。本书是2006年有关中国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变迁与地区综合评估年度报告。全书由导论、公共服务与绩效评估、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一般公共服务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及相关结论组成。书后附有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中的DEA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