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写作课程。设置该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和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法治建设需要的各类法律专门人才的业务能力,为将来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做准备。本课程要求学生注重法律文书的综合性、应用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在学习各门法律专业知识和具备写作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监狱、公证、仲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律师业务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技能。本书分为九章,第一章属于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理论部分,讲解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作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九章则按法律文书制作的不同机关、组织划分。分别讲解公安机关主要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主要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主要法律文书、监狱机关的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等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并对重要的法律文书辅以必要的实际写作练习,以达到切实提高学生实际写作法律文书技能的目的。长期以来,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判决理由部分的叙写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使法律文书不能发挥其原本的效能:对判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使司法公正以看得见 的方式实现。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法院判决书看成是一份论文,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写得清楚、合理,其公正性也就令人信服。早在1942年,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谢觉哉就十分重视判决书的说理性,同时强调:“告状的状词,判案的判词,都是说明道理,要让人一看就懂。”他认为:“呆板地引用第几百几十条,老百姓是不愿意听的。”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肖扬2000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向学员们谈到裁判文书改革时强调:“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撤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同样体现在起诉书、诉状等文书的内容中。由此,应该强调,无论是制作裁判文书还是起诉书、诉状等其他类法律文书时,都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做到格式正确、说理充分、程序公开、公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认真制作法律文书,而不能把它当成可有可无的问题处理。本教材即是为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掌握我国法律文书写作而编写的。本教材由浅入深地介绍了法律文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体现了指导性、理论性与实践性、实用性相结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