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没收,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性的剥夺。其针对的并非合法财产,而是与犯罪关系密切之物,包括违禁品、供犯罪使用之物以及犯罪所得。本书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刑事没收制度进行研究。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没收,主要规定于《刑法》第64条。因此,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我国《刑法》第64条进行,讨论如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并借鉴各国立法中的先进做法。没收法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在英美法国家,没收源自“法律拟制”理论,通过赎罪奉献物、土地没收等表现形式,最终演变为目前极富特色的没收法体系,尤其是美国的刑事、民事没收制度,以及英国通过《2002年犯罪收益法》创立的民事追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收从早期没收全部财产的刑罚,发展为专门针对与犯罪相关之物的措施,形成诸如德国的追缴与扩大追缴、日本的追征等各具特点的没收制度。在国际法中,没收也从早期双边协助条约中的规定,逐步演变为国际刑事公约的内容,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