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旨在探讨,性别平等在法律文本上已经确立后的今天,为什么性别歧视还那么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从性别歧视的法律起源入手,揭示了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立划分的二元结构,从而揭示了性别歧视与这一二元结构的同构性。根据这一认识,《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认为,私人领域的性别平等并不会随着性别平等原则在公共领域中的确立而自动实现;相反,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效力反而会因为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而得以削减。因此,简单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而必须是从男权法律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结构人手。解决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以家庭为物理参照。但是,文章通过对传统上被视为私人领域中的性权利、家庭暴力以及婚姻性别基础的分析也表明,私人领域的性别歧视并不能通过私人领域本身的建构而自足,相反,私人领域中的性别歧视恰恰是因为女性在公共领域中建构力量的缺失,尤其是因为女性在法律上的“失语”。因此,最终破解性别歧视的难题则不仅仅是改变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标准,而且还必须是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性别分工,尤其是实现女性与法律的融合。而这,显然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视角独特,其独创性的学术成果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揭示了性别歧视的起源以及这一起源的法律建构;第二,对传统法律理论,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对性别歧视的掩盖进行了批判,从而也就揭示了女性与法律分离的原初关系;第三,文章通过对关于性别平等的传统法律方法的局限性的剖析,论证了性别歧视与二元对立结构之间的同构关系,并提出了解决这一二元结构对立的法律进路;第四,文章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揭示了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而将妇女性权利的保护与国家权力介入性的原则及其限度联系了起来;第五,文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起源与基础的分析,厘清了家庭暴力与公共暴力的分野,从而也就厘清了家庭暴力原初之所以为男权法律所遗弃的历史原因;第六,文章对婚姻的性别基础这一近乎“自然”的属性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解构,揭示了这一“自然性”背后所隐藏的性别歧视的法律强制性;第七,文章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论证了法律思维与女性思维的契合,从而也就破解了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观念障碍。《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研究表明,性别歧视的最终解决必须是在女性参与的前提下.对男权法律建构的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不仅是改变其划分标准,而且还在于强化女性在公共领域尤其是在法律领域中的建构力量。而后者的解决并不仅仅是通过简单地吸收女性参加法律职业来实现,还必须消除性别分工的对立及其这一对立的文化观念。这也充分表明,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远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