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并非新鲜事物,建国初期的农会、人民公社时期的管理委员会、社员代表大会等,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是,这些选举普遍缺乏规范性。自1982年新宪法颁布,特别是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次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后,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掀开了新的篇章。在十年实践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对村委会选举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规范的主要选举环节包括:(1)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3)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4)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划票间;(5)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布;(6)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查处;(7)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组织法为乡村选举提出了更为切实可行、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从而为中国农村选举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