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并实现其他社会价值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论在什么样的法律传统、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程序往往有一部诉讼法典作为载体,以便国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有所遵循。或许很多人会认为,刑事诉讼不过是为国家惩治犯罪提供的一种程序,是为了更快速、便捷而有效的打击犯罪的一种工具而已。但恰恰相反,刑事诉讼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是国家自产生以来理所当然的责任,民主、文明的国家与专制、野蛮的国家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它们用什么方式来治理犯罪。在专制社会,国家建立刑事诉讼程序以如何更有效的惩治犯罪为出发点,其中各种制度无不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力量,刑讯逼供泛滥成风在所难免,整个刑事诉讼就是在向社会宣扬国家权力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多么伟大!被告人没有基本的人权与尊严,完全沦为诉讼客体。而到了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民主社会,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就转变为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致力于如何有效的限制国家这只“利维坦”的危害为己任。为了尽可能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告人免遭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领域发展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并附有诸多现实的制度予以保障。从此,刑事诉讼有了文明、人道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