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程序法,由于受当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政策的影响,其主要的任务设定为如何为刑事实体法服务、如何获取实体意义的公正。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普通程序的粗糙、证据规则的严重缺失以及根本就不需要简易程序就是明证),刑事诉讼效率获得了比较充分的维护。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广泛,这时实务界面临着难以承受的由于公正缺失所带来的现实压力,再加上学界不断对程序公正的呼吁,1995年开始以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为重点研讨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改,并于1996年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不仅在普通程序中引入了对抗制的很多因素,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力度,而且增加了简易程序。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通过程序分离获得了表面上的融洽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