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庭之友”制度,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影响法院判决的一项制度。“法庭之友”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最早是由英国将其作为一种制度引入到司法实践当中的。该制度的设置及运作的价值在于“法庭之友”能够提供不被法院所了解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意见,为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提供帮助,从而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民主精神,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因而,它在英国普通法体制下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移植到美国法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繁荣。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法院判决缺乏应有的权威和说服力。这不仅阻碍了中国法治化的深入发展,而且由此导致的司法不公甚至将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将“法庭之友”制度引入中国并构建其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运作体系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