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伦理学强调了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维护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新伦理学在明确利己的道德价值的同时,又肯定了必要时无私利他与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并提出了损人利己之为恶是绝对的,而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创新之论。例如对“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的道德价值的肯定,明确是在不可两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正确的道德选择,在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就不是正确的道德选择,从而不具有最大的道德价值。新伦理学明确指出,从总体上说,当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不能两全之时,每个人只有自我牺牲,才能保障社会存在;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这样,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得不偿失;但从总体上说,却既保全了社会,又有利于保全自我,因而利大于害,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对利他自我牺牲道德价值的这种肯定性分析,明确了在发生冲突时个人牺牲的必要性和价值,这又有效地解决了“张华救老农值不值?”的道德难题。另外,新伦理学突破了道德只是规范个人的局限,突出了其治理社会的功能。强调社会的善要高于个人的善。其实,从伦理学的发展史来看,伦理学首先是一个怎么样治国的学问。治国一是政治,二是经济,然而政治学也好,经济学也好,归根结底,无不以某种道德原则为依归。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开山之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开篇就说:“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①社会的善,要高于重要于个人的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伦理学是不发达的。道德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显然是要强于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因此,探讨治理社会的道德原则——公正、平等、人道、自由等等,在本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