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之间的智识砥砺激发了我撰写这本词典的灵感。学术同行互相阅读对方作品时,经常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觉,因为一个学术传统的学者不能理解另外一个学术传统的标准术语。从事法律与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几乎不能理解分析法学传统中的术语,并且这两派学者往往忽略了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或种族批判理论中使用的观点和术语。本书的最低目标是充当一本译文手册,成为一部语词和短语的贝立兹(BerlitZ)指南,以此帮助不同法律学术传统的学者之间的理解和交流。如果本书在相互理解方面有所助益(相互理解是迈向相互评论的第一步),那我就心满意足了。本书也有更宏大的目标:以学生和学者易于掌握的方式提出一些来自不同法理学传统的基本概念。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究竟选取哪些不选取哪些词条是撰写这本词典时不可避免的难题;在确定词条的范围时,我遵守了如下原则:1.不撰写在世作者的词条(截止于撰写时),虽然在其他的词条中会讨论在世作者的思想(即使不考虑当下作者思想的可变性,评价他们的思想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此外,撰写哪个作者的思想不撰写哪个作者的思想是一件得罪人的事情,而仅撰写过世作者的词条则不太会遭受人们的非议)。2.不同的作者对法律理论的论题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力图容纳一个较宽的论题域,但当法律理论侵入政治理论、经济学、道德哲学、形而上学、社会理论和宪法等领域时,这种做法存在使法律理论变得完全没有边界的危险。我容许法律理沦适度地侵入这些相邻的领域。但有些读者喜欢较宽的论题域,而有些读者喜欢较窄的论题域,这是难以调和的。3.有些理论家(例如,伊曼努尔·康德)或论题(例如,平权行动)的主要影响力和重要性超出了法律理论(狭义地理解),本书主要讨论这些人物或论题与法律理论相关的部分。第二,这项工作的主旨不是提出原创性的思想。它的主要目标是以一种人们易于理解的方式提出一个领域中习惯性的用法。然而,完全的客观是很难做到的,即使有可能(或许没有这种可能)做到这一点。本书不可避免地反映了我的判断,特别是我对他人的观点仅仅予以编辑的时候。本书致力于语词和思想理解的另外一个副产品是:虽然所有的词条都是我撰写的,但特定的词条或概括思想的方式反映了其他文本的成果。有些地方我概括词语的方式不同于特定作者的概括,我在文中对此作了详细的交待。第三,当本书涉及法律实践时,不可避免,更多的是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实践。然而,许多讨论涉及更宽的论题,因而也触及了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偶尔也触及了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类似的,许多学派讨论不可避免地以英语世界的作品或翻译为英语的作品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