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近年以来,高等学校的法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法学研究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引起人们的思考。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晰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高等学校的权力至关重要。《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关、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其次,本章探讨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本质联系。学术自由原则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所要求的,我国已经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如何将学术自由的原则具体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确立大学自治的制度。实现大学自治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改变高等学校依附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框定在法治的范围之内。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章“ 公立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在现行制度下,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两大体制性障碍,第一,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障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校关系问题,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政校关系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政府和学校之间职权、职责的界定问题。政校关系理不顺,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形成权力缺位;不该管的,自然也管不好,形成权力错位。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就会导致高等教育改革的梗阻,影响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是高等学校内部组织体制的障碍。现有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高等学校习惯于依赖政府,成为政府的一个层级。这两个问题相辅相成,因此要解决中国高等教育的诸多弊端,首先需要从这两个体制的改革入手。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研究高等学校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即抽象的“立法权”和具体的“执行权”,对于抽象的“立法权 ”的讨论体现在第四章“高校规章制定权及其法律规制”。本章在论证我国现行学校规章体系存在的漏洞及成因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加强对于学校规章制定权的规制。第五章“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学校执行权的约束”,研究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具体行为,探讨学校运行中的具体权力,选取招生录取权、学业评价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作为研究的标本,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学校执行权的规范作用。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六章研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对于身份保障及适用法律都有重大影响。如果教师只是一般的劳动者,则其和普通的受雇者一样通过劳动法保障权益;如果将公立高校教师的地位等同于公务员,则适用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制。本章对于国外教师法律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明确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聘任制下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改革建议。第七章研究“公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的高等教育观念下,学生被作为接受教育的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管理者,本章以受教育权为出发点明确学生既是受教育权主体,也是学校的成员的身份,提出应当改变教育观念,恢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第五部分包括第八章和第九章。主要从学生发挥主动性的角度提出两种规范学校公共权力的路径:一种是健全在学生参与下的学校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另一种是完善学校侵犯学生权益行为的“纠错机制”。第八章是“高校学生参与权”,通过对_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学生对于学校事务的有限参与机制,首先将学生处分作为突破口,建立学生参与下的学生惩戒制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学生参与校务的深度和广度,实现学校师生共治的模式。第九章“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研究”,讨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对于现存的校内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整合,提出建立校内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相衔接的体制,以期为学生提供无漏洞的、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