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也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之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移转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被称为“保险秩序的基石”,可保利益效力体系亦即成为可保利益原则的核心。但是,对于可保利益的效力、内容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对这一问题加强研究不仅可以推动商法的学科建设,也对整个保险法的创新与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保利益效力研究》一书的特色在于,它详细分析了前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对实践进行了认真的考察,确定了新的研究起点。它的理论贡献是: 第一,提出了可保利益主体的五种具体类型,即因法定义务关系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事实权利(例如占有)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有效契约(含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法律责任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 第二,明确了可保利益的主体是保险金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且认为,可保利益不是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并不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也不要求在合同成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仅要求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 第三,设计了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公式,即损失补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价值。将该公式分解为四层递进关系,强调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可保利益价值而非保险价值。 第四,总结出了重复保险的三层效力,即合同效力(第一层次)、外部效力(第二层次)和内部效力(第三层次)。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主要体现在外部效力中,即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求偿的顺序与求偿金额如何确定,获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可保利益的价值。 第五,将可保利益移转时间标准与物权变动及风险负担规则相衔接,确定了可保利益随风险负担变动而移转的规则。杨芳自大学本科阶段就读法学专业,以后,又先后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有深厚的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她又有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经验。两者紧密结合,使她撰写的《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实践基础,是一部难得韵优秀著作,具有可信、可读、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