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司法领域,作者一直比较欣赏有理论水准的实践家和谙熟社会实践的理论家,作者一直比较反对远离实际和艰深晦涩的理论空谈,就儉作者不太赞成,罔顾理论学习而总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一样。民事诉讼理论固然有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提升和超越,但它更多的、也是更有价值的层面是对实践的契合与关照。理论工作者除了凭借自己渊博的知识和深刻的洞见获得公众的信赖之外,更要学习,向实践学习,以使作者们的理论更能反映和助益于司法实践,当年费孝通老先生曾担心单纯送法下乡,法治秩序好处未得,礼泊破坏弊端却生。所以法学家,特别是诉讼法学者没有“入世”和“出世”的问题,都应“入世”。诉讼法学理论不该沉迷于淡漠的自作者陶醉,更不能成为远离现实社会之外的主观遐想,而应当参与生动的法律生活,反映并解读现实社会的各种关系,力求使自己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成为诉讼法制文明的活的灵魂.法学家.特别是诉讼法学者不可迷失在法律概念或王义的丛林十,应该看到法律与法学背后的世界,力求使自己走出职业的束缚和学术的羁绊,不仅仅以知识,更以行动和实践去坚守自由、正义与公平。本书围绕民事诉讼这个中心展开研究,范围辐射程序公正、诉讼效益、利益保障目的、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共同诉讼人、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