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在此之前,虽然法律上有一些零星的证据规则,也有人写过证据法的散论,但是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英国学者吉尔伯特(Gilbert)在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The Law of Evidence)被认为是第一本关于证据法学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严格来说,吉尔伯特的《证据法》掺杂了很多证据学的内容,但其影响力却持续了几乎半个世纪。直到1827年边沁(Bentham)出版了《司法证据的理论基础》(Rational of JLldicialEvidence)一书,才可以说是真正把证据法学从“基于司法实践而务实地发展出来的凌乱的技术性证据规则”上升到理论高度的著作,它为后来的证据法研究奠定了基础。从此,证据法学开始从证据学中逐步独立出来。在证据法学的研究中,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成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和行政证据法学三个分支学科。这些不同的证据法学科由于使用共同的基本概念,遵循一系列基本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原理,而且从总体上来说都是研究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因而存在许多共性内容。但是,如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一样,上述三门证据法学科也有着各不相同的研究对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尤其是刑事证据法学,有着更为严格的证据规则要求和体系,更加强调保障公正的程序功能,需要遵从不同的证据原则,执行更高的证明标准,而且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环节上都有明显异于其他两门证据法学的特色。鉴于这种认识,我们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专门编写了这本《刑事证据法学》。应当说,参与《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证据法学》撰稿的作者队伍还十分年轻,年龄最长者属主编本人,也不超过四十岁。但是,细心的读者会发现,《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证据法学》作者全部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个别作者还是毕业于日本一桥大学的法学博士,而且都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方面的研究多年,应当说,就研究的深度、创新性和反映学术前沿的动态方面,《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证据法学》又具有一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