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然而,最近以来,出现了质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论点。本书从多方面论证其不合理性。关于检察机关定位。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司法权的本质特性是国家强制性,如果把司法权狭窄地理解为审判权,必将割裂整个诉讼活动的整体性。关于检察机关性质。检察机关非纯粹的公诉机关而同时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追诉活动中不存在“利害关系”,不会影响到控辩双方的平衡,这种监督方式由于其亲历性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益。关于检察机关逮捕权。不应该实行预审法官签署逮捕令的“令状主义” ,否则与审判活动的被动性不符,并将产生新的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问题。关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弹劾权,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