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司法救济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申诉及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期间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诉讼或裁决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停止事项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附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