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自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的特点
第三节 元代法律的特点
第四节 本书研究选择和安排
一 本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
二 全书结构安排
第二章 元代民事法律渊源
第一节 元代民事立法指导思想
一 各依本俗
二 酌古准今
第二节 元代民事法律渊源
一 成文法
二 习惯法或各民族的固有法
三 判例法
第三章 元代民事主体
第一节 社会主体在民事上的划分标准
第二节 社会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类别
第三节 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第五节 民事主体的特点
第四章 元代“物”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与物权
一 物的种类
二 物权
第二节 所有权
一 所有权的内容
二 所有权的取得
三 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 佃权
二 典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元朝“债”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债的发生
一 元代契约之债
二 无因管理之债
三 不当得利之债
四 行政过失、过错之债
五 侵害财产之债
第二节 契约种类
一 买卖契约
二 借贷契约
三 租赁契约
四 雇佣契约
五 婚姻契约
第三节 债的担保
一 债的担保概述
二 债的担保种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一 用典、质、当的物抵偿
二 申请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
三 担保人代为履行
第五节 侵权之债
一 侵权之债的概述
二 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民事责任
第六章 元朝婚姻家庭和继承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总则
第二节 元朝婚姻类别和内容
一 正常婚姻
二 赘婿和收继婚
第三节 元朝家庭和继承法
一 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家庭和继承法律问题
二 汉族家庭和继承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 元代民事审判制度
第一节 元代民事审判机构
一 路、府、州、县
二 刑部和礼部
三 行中书省
四 大宗正府
五 奥鲁
六 宣政院
七 都护府
八 其他有关机构
第二节 元代民事诉讼程序
一 民事诉讼的一般问题
二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
三 民事诉讼中的停务制度
四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五 民事纠纷中调解和和解问题
第三节 元代民事判决运作机制
一 民事法律运作的思想机制
二 民事司法中法律适用机制
第四节 元代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八章 元代法律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元代社制
一 民事调解的职能
二 社的设置及组成
三 社长民事调解职能产生的社会背景
四 民事“繁诉”解决的机制
五 社长在民事调解中的作用
六 社长在民事调解中的效力
七 社长在民事调解中的意义
第二节 元代约会制度
一 “约会”制度的含义
二 “约会”制度产生原因考述
三 “约会”制度适用范围
四 “约会”制度调整的对象
五 “约会”制度的变迁
六 “约会”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元代民事制度:斡脱
一 “斡脱”语义辨析
二 斡脱是什么民事关系
三 斡脱民事行为--信托的评价
第四节 元朝法律中的习惯法因素
一 元朝法律中的习惯法内容
二 元朝法律中对习惯法广泛认可的作用及价值
第九章 结语
第一节 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一 民事法律制度渊源的多元性
二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属人法原则
三 民事权利上有明显歧视
四 民事法律制度对弱者有明显的保护
五 政府主动调整民事活动
六 民事法律制度体现出两种法律文化的价值冲突和融合
七 民事法律制度融合了唐朝后期形成的两种发展趋势
八 以判例法为中心的法律发展构成了民事法律发展的新冲动
第二节 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的评价
参考文献
附录:元代刑事审判制度
第一节 元代对诉讼案件的划分
第二节 元代刑事审判程序问题
一 司县级
二 路府州级
三 肃政廉访司
四 行省
五 刑部
六 中书省(或尚书省)
七 皇帝
第三节 元代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第四节 元代刑事判决运作机制
一 适用的相关法律
二 依判例判决
三 没有法律和判例时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元代刑事判决书的形式
第六节 元代刑事审判制度的演变
第七节 元代刑事审判制度的评价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