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每个社会组织自己及管理自身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国际法是整个世界组织自己以及管理自身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然与其他法律体系或法律体系之其他议题比较,理解和实践国际法则要困难得多。伟大的美籍法裔观察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曾谈道,在美国每一件事情最终都结束于法院。这一事实对美国律师思考法律的方式有着非常复杂的影响,并且实际上也在影响美国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方式。在国际法上,并不存在单一的立法机关,而且法院和仲裁庭也是临时性的,充其量是边缘性的决策机构。因此,国际法律师和学者在发现规范性的预期以及基于此预期评价各种选择时,便面临巨大的困难。然而更为困难的是如何确定复杂的且不断变化的适用程序,就是必须适用此类程序的裁判庭也难以确定。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适用者可能同时或先后适用不同类型的程序。本论文集意在理解和评价国际法律制度的综合表现以及改善之道。据此,在每篇文章中,我都试图将国际法制度与其所适用的社会环境相联系,在有意义的实践层面清晰明白地阐述国际法的目标。如果这些目标和实际效益存在差异,便会建议可行的选择和解决方法,标准是相关选择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而不仅仅是因为其是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