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刑事法典(修正条款)
第一章 管辖(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刑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B条)
第三章 正当事由和免责事由(第二十条至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实施犯罪的当事人(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第七十三条至第九十八F条)
第六章 影响法律和司法行政的犯罪(第九十九条至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七章 危害宗教,道德和公共福利的犯罪(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第八章 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第一百五十A条至第二百一十条)
第九章 侵害名誉的犯罪(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九A章 侵犯个人隐私的犯罪(第二百一十六A条至第二百一十六F条)
第十章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第二百一十七条至第三百零五条)
第十一章 威胁、共谋、犯罪未遂(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十一A章 通过窃听器材获得的证据(第三百一十二A条至第三百一十二Q条)
第十二章 诉讼程序(第三百一十三条至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十三章 上诉(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百条至第四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