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i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本书论述的中心即是如何建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全书共分六个部分。 导论旨在介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 第一章的首要内容是确立隐私权的意涵。本章在归纳了隐私权的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隐私权的定义,即“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并从主体、范围、隐私利益和内容几个方面探讨了隐私权的内涵。通过分析进一步得出,隐私权兼具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双重特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隐私权确有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被保障。本章通过对隐私权的社会基础和隐私权价值的分析,阐述了隐私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原因。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认同来源于自由主义的公私领域划分。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作为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立面,捍卫着私人领域。对隐私权的价值,德国是建立在人性尊严的基础之上;而美国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自主性,两者虽然遵循不同的路径,但是人性尊严和自主性在“人”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都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隐私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体现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论述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方法。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恪守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和界限,这也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本书认为,“同意”原则体现了隐私权的内涵,是隐私权保护和行使的一般原则;“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理由;“合法性”和“非任意性”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条件。隐私权行使的限制实质上是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者权力的冲突,这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焦点。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力)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方法首先是以“价值位阶理论”进行基本的权衡;其次是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遵循“比例原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权利(力)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 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分析了隐私权与生命权、新闻自由与国家监听等三类基本权利(权力)的冲突,进一步论述了隐私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探讨了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具体的利益衡量因素,证实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过程是一个隐私权与个人其他权利、他人权利、其他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不断“博弈”、斗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隐私权实现了法律的保护和价值的提升。 最后本书提出了中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路。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带来的国家义务,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应该通过吸收发达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经验,建立起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