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党的十六大和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各项事业必将纳入法治轨道。为此,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招生考试工作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选才是育才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大纲是联考命题的基本范围。2008年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继续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的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试点单位在培养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鼓励他们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品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厅[2002]13号)的要求,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仍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150分)。在总结联考经验、吸收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以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相关能力和潜质的考查,科学、规范地提高联考的信度和效度为目标,本大纲对2007年联考大纲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业务科目联考的考试。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法律知识固然是考查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特殊要求,更应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我们真诚地欢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