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物权行为理论为研究对象,系统比较了德国法和中国法中的所有权变动问题。本书共八章。第一章分析物权行为的概念。第二章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第三章至第七章分析物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其中,第三章对物权行为构成问题进行一般分析,第四章分析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问题,第五章分析物权行为公示问题,第六章分析处分权问题,第七章分析原因问题。第八章分析中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问题。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属概念是法律行为,其与法律行为概念的种差是物权法效果。物权行为是将法律行为按照法律部门分类的结果,物权行为的概念从法律行为的概念演绎而来。物权行为理论是从研究罗马法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和交付制度的学说中发展而来。在交付制度的研究中,前萨维尼的见解多未详细区分交付转让所有权中的意思表示因素,萨维尼将其中的物权意思表示独立出来,形成其物权契约理论(J萨维尼的见解影响了其后的德国学说和《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应用,可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是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和公示。处分权是物权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如果物权行为具有抽象性,则原因不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物权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在于物权法的意思表示。物权契约需当事人双方物权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物权行为则仅需当事人单方物权意思表示。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本身并不构成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或者合意生效,需意思表示健全,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物权行为附款对物权行为效力发生影响。物权需要公示,物权行为也需要公示。非经公示,物权行为不成立。动产物权行为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行为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处分是直接对既存权利发生作用的一种法律效果。发生处分效果的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从处分人角度而言的单方行为。处分行为生效需处分人有处分权。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效力受影响。取得人善意是处分人处分权的替代要件。善意取得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发生物权法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属于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