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东北新闻网报道称,某高老汉为阻止罪犯抢劫超市,被猛刺数刀后死亡。高老汉儿子怒向罪犯索赔近6万元。孰料,罪犯李勇没有个人财产,并已被执行死刑。<br>在这样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上述问题国家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当法院的判决成为一张废纸,国家又将以怎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出现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国家补偿。“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建立了刑事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即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罪犯给其造成的悲惨状况。在我国,关于国家应当对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的讨论也逐步展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周光权)<br>说到罪犯被执行了死刑,我们就不得不提到“生命神圣的观念。”因为“基于生命神圣的命题产生的第一个道德律令,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一个普遍的律令:人不能杀人。这对所有的人来说是有效的。”那么,由此来看,死刑的存在又具有怎样的合目的性呢?“逻辑上还有一个可能的空隙,那就是罪犯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相当于或者超过了致人于死地”。如果当真废除死刑,那么试问:“该类犯罪是否会危及主权权威?”“主权者是否有替代手段维持主权权威?”(《死刑的逻辑》陈端洪)<br>一般情况下,杀人大约有四种目的:复仇、情杀、抢劫、奸杀。抢劫杀人又占了其中相当大的比重。民间有句俗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因抢劫而杀人者多因为被杀者对其抢劫行为的阻止,或者抢劫完成后杀人灭口。归根结底一个“钱”字,其目的都是为了“日后过上好日子”。为了这期许中的“好日子”,某些人即便没有胆量采取杀人放火的勾当,却也势必出现权钱交易的作为。取社会之一角的大学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过程中,竟有考生或考生家长直接给老师送钱,数额达万元以上。”在惊呆之后我们不免会触类旁通产生一些遐想:“考生和家长为什么要给老师送钱?老师应不应该收考生和家长送来的钱?教师收了考生和家长送来的钱,该会怎么办?” …… (《惊呆之后的遐想》于一夫)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说辞并不是仅仅用来开玩笑,当你拥有这样的权利,在眼睛受到诱惑的同时,管住自己的手不要往前伸这才是正路。<br> 当然,杀人还包括另外一种理由,就是没有理由。心情压抑、不爽,所以要虐待人、杀人。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州校园枪击案,包括凶手在内33人殒命,只是因为凶手“抑郁”。感到震惊的同时我们可以透视出美国的枪支管制问题。“在美国人的骨子里,‘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只有保障公民持枪的权利,才能避免政府和军警垄断使用暴力的特权,才能有效防止少数人用枪杆子搞专制统治”。(《透视美国枪支管制》傅达林)所以美国不禁枪,不禁枪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或者说对不称职政府的戒备意识。不禁枪不仅没有使美国走向混乱,“反而对保证美国社会的自由、稳定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透视美国枪支管制》傅达林)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在中国不会发生,但中国不是因为枪而死伤的民众在某种程度上却远远大于美国。其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深思。但枪支毕竟是武器,武器不会长出眼睛分辨善恶,所以在这个不禁枪的国家中,势必会出现枉死之人,这些罹难的学生便是明证。美国人也在试图改变这种局面,为枪支管制立法的争论也就成为一个永无休止的焦点。<br>或生、或死、或钱、或权,还有其它更精彩的内容,本期《法学家茶座》一一给了您思考的空间。<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