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法回避因时间流转对其功能所造成的影响,诉讼时效正是法律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的影响所提炼的专门制度。本书借助比较法学的方法,强调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对具体制度设定的影响,围绕诉讼时效的价值、客体、期间、障碍及效力展开剖析,指出:该制度正当性的获得有赖于督促与惩罚、证据彰示、秩序与安全、效率等多种价值的衡平,此种追求内部衡平的多元化价值体系始为诉讼时效正当性的基础;对客体的讨论标准予以评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请求权得以成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根据并对物权请求权的可适性提出质疑;突出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设定时应考虑的各种要素的考察,系统讨论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其划分根据;结合诉讼时效的双刃性,建议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即诉讼时效的障碍)以保障其价值的充分实现;在对三种立法主义以及我国所奉行的“胜诉权消灭说”予以评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由传统的“胜诉权说”向抗辩权发生主义转换,同时注意克服抗辩权发生主义的自身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