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中的法律方法,也许确实如德沃金所讲的“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一个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他能解释法律;所以,无论怎样仔细思索推敲,也总是不能将自己领会到的东西充分地形诸文字。”法律结论形成过程中的法官判断,确实存在许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之处。但是,这种对于方法的“无以言表”绝不可以因此成为轻视方法、甚至完全无视方法论意义的理由。我更愿意相信,当法治或者说法律治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时,法治的实践活动,包括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最终都会演变成一个方法的选择问题。而对方法选择中的工具要素与价值考量的揭示、展现和提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从九年前投奔葛洪义教授门下读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开始,在谋生养家之余,我一直都把法律方法问题作为自己学术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这本小书,因此也可以说是作者九年研习司法过程、特别是法律判断形成过程的一点心得。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认识,曾经在一些法学刊物发表过。但更多内容,则是在作者去年试图将自己的这个领域多年的所思所想做一番系统梳理时,重新写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