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书名《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所显示,该书属于制度史研究类。由于《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作者没有停留于对制度的文本解释,而是深入到制度的沿革变迁和制度实施中的过程和实施后的效果的考察分析,所以该论文能给人多方面的启示。就我个人的一得之见而言,即有如下几点:其一,近代著名思想家龚自珍、魏源早就说过“法久必弊”,他们所说的“法”,实是概指广泛的制度、法令、规定之类,意思就是说各种大小范围、性质不同的“法”主要是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形势和情况而制定的,因而都有具体的针对性和时代性,时间过去久了,一方面会因时势变化而使得有关规定不适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会因人的懈怠而使得有关制度的功能流于废弛。面对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处置办法,或者是重申制度,或者是对制度加以增革损益,此即“更法”或“变法”。清朝中央政府管辖治理台湾的制度的前后变化也说明了制度必须变革的道理,而且制度变革不仅要有针对性,最好还能有前瞻性,“未雨绸缪”要好过“亡羊补牢”。其二,由于全海在书中所说的“制度的产生,一般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制度的设计者为寻求最优,对制度执行者在操作中的行为,或多或少是基于一种善意的假设”一语,使我想到制度与人的关系。制度与人的关系实则包含三个层面的意义;设计和制定制度,靠的是人;执行和落实制度,同样靠的是人;受到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的,同样是人。所以研究制度绝对脱离不了对“制度链”中有关人的研究。从该书对巡台御史、轮值巡台福建大员诸人的研究可知,在同一制度之下,有的人能够尽心尽职,有所作为;有的人则畏难怕险,敷衍塞责,甚至渎职偾事。这也足以说明,即使有适合客观情形的制度,仍然需要靠人们去实施和遵守,否则就会形同具文。其三,对于制度设施,既要明确其特殊性,也要善于发现其普遍性的意义。具体地说,《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所研究的御史巡台和福建大员轮值巡台制度,其重点是“治官”,其次才是“治民”的。因为该制度的设计,就是台湾的地方官直接治理台湾民众,而由中央派委的御史或轮值巡台的福建大员对台湾地方官的治理情形进行督导和检查,故可以说这一制度实为直接“治官”,间接“治民”。从内政的层面看,清代台湾的两次重大民变,即朱一贵起义和林爽文起义,都是由官民矛盾而起。这也足以证明,欲治民必先治官。所以清代的巡台制度,虽是具体针对中央与台湾的特殊情形而制定的,但又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以上所说,只是审读该书时产生的若干联想,或许有些超出了《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内容和作者的意图。对于论著本身的得失优劣,我作为老师,倒不便多言,还是留待专家和读者们的评判好了。我还希望全海在这一研究方向上继续努力,拿出更新更有份量的成果。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