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资源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与产权明确界定的专有资源,在开发利用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绩效差异。公共资源通常面临过度使用、退化、衰竭等“公地悲剧”。自1968年加雷特·哈丁首次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和问题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管理界都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十分重视。但由于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竞争性和外部性等特性,对资源使用者形成了规避责任、搭便车等机会主义的强烈诱惑,使资源的过度开发成为常态。“公地悲剧”表现出的普遍性和现实性,表明资源特性、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资源特性决定制度安排的形式及选择空间,具有不同物品特性的资源需要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激励结构和约束功能,经济行为主体将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因而与不同资源特性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经济绩效,进而使不同特性的资源具有不同的开发利用绩效,不同的制度安排可能限制、阻止、诱导、刺激、“公地悲剧”的发生。基于以上逻辑关系,本书将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等现代经济学前沿理论相结合,构建了一个关于公共资源利用绩效分析的“资源特性一制度安排一行为特征一经济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RICP理论模型),并将其应用于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实证分析中。在对一些基本概念、假设做出界定后,依据RICP理论模型的内在逻辑链条,展开了研究工作。考察了海洋渔业资源具有的非排他性、竞争性(可减少性)、负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性;考察了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公地悲剧”困境,并分别以公地悲剧模型、囚犯困境模型和集体行动逻辑模型三种理论模型对“公地悲剧”的内在机理进行了理论解说;分析了海洋渔业资源特性的具体表现,并揭示出这些特性所蕴含的制度意义及对制度形成和选择可能造成的影响;比较了不同渔业资源制度安排的激励结构、约束功能、交易成本、优势和劣势;分析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源制度绩效差异。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书中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实证分析。主要考察了我国海洋渔业制度的变迁历程及路径依赖,分析了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剖析了我国主要海洋渔业资源制度如捕捞许可制度、捕捞限额制度、休渔制度的绩效,并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经济绩效给出了总体评价。通过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制度是不完全成功的,没有实现控制过度捕捞、阻止渔业租金消散的目标。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在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制度和休渔制度存在着“捕鱼竞赛”的激励结构,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烈竞争,另一方面又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在休渔制度中,休渔结束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鱼竞赛”将使休渔效果荡然无存。基于这种认识,书中提出改进我国海洋渔业绩效的关键是改变制度的激励结构。因此,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建立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ITQs将政府与市场结合,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渔业内部激励结构,形成以最低成本、最少要素投入达到个人配额的新的激励机制,从而可望使渔业资源衰退的局势得以扭转。其次,建立社区资源管理公司,实施分权管理。资源保护的长期利益通过与政府的资源保护契约加以保证,以前由政府管理的职能转由公司管理。资源管理公司按标准的公司形式建立治理结构,从而形成对其成员即渔民的新的激励结构,可望打破渔民的囚犯困境。本书同时认为,建立以ITQ制度为核心的产出控制制度为主体,以捕捞许可制度和休渔制度为辅助的制度结构是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