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曾经将法学教育区分为经验的法教育和理性的法教育,他形象地将之称为“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即,其一是,由实务家来进行经验性的法教育,全面或主要在实务当中进行,亦即讲求“经验”的“工匠式”训练;其二是,在特别的法律学校进行理论性的法教育,以理性且系统化的方式来探讨法律,亦即讲求“技术”的“学问式”训练。①时至今日,韦伯的区分依然有其科学价值和指导意义,却未必能够准确反映,尤其是无法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法学教育已经被定义为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换言之,实务和理论已经被视为应当并重的教育内容和培养指标,难以截然分开或强调伯仲。即使是对于“法律硕士”这样的“实用型”人才,其理论方面的素养提高也是不容忽视的。毫无疑问,法学教育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在如今这样一个飞速变化、形态多样的社会,人为地区分“工匠式”和“学问式”,肯定是有失偏颇的。本教材既不是学理教科书,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程,更非“以案说法”,而是如前所述理念的尝试。编著者试图透过理论阐述、案例分析以及阅读材料的提供,尽可能全面地为民法的研习者展开一条着重于方法和思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