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内涵、分类、分级和分级标准】
第四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提高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对分工】
第八条【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办事机构】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决定、命令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对义务】
第十二条【征用财产与补偿】
第十三条【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武装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政府和有关单位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保障职责】
第二十八条【军队、武警和民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费保障】
……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附录
一、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二、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