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一书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政府论》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 罗伯特·菲尔麦(1588—1653),贵族出身,是英国封建贵族、保王派的主要代言人,曾被英国国王查理一世授予爵位。他的代表作《先祖论》是王党将之作为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理论依据。《先祖论》一书,可以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世袭的。具体论证是: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同时授予他统治妻子、儿女以及世上万物的权力,因此,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而且是第一个国王。 亚当这种父权和王权是代代相传,永远世袭的。 洛克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的《圣经》的考察,证明:第一,亚当并不如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有理由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力。 《政府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1)自然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2)政治社会的起源。自然状态的生活如此美好,为什么人们还要加入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3)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创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法治与分权。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且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5)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政治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