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要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扮演与社会期待相适应的社会角色,对于法官这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以及由这些法官组成的法院来说,其社会角色的正确认知和形成,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和状态意义重大。一个国家法洽环境的优良与否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法律文本本身,而是主要决定于这些法律如何运作。只有把纸面上的法律和生动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律才有价值,而法律秩序与法治理想就是在这一过程中才成为现实的。在抽象的法律与现实的法律之间,不仅有理论上的鸿沟,而且有利益上的障碍,法律的运作和实施不仅需要立法者的智慧,而且需要法官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法院的角色是否适当并得到充分发挥密不可分。本书运用比较法,在对中西方典型案例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对构建中国宪政体制下法院的角色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