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分析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成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登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和分析,强调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制应当采取一种谦卑、节制的立场,从而在登记能力、登记效力、登记审查、登记权的行使等方面都呈现出自己的限度。 就结构来说,本书努力做到了前后勾连,一以贯之。第一章提出问题,即要坚持制度的边界。第二章制度边际约束的基本原理,构成本书的理论基础。正是由于意思自决的自由、制度本身的成本以及弥补的正义这三方面边际约束的存在,制度才不可能为所欲为,而必须坚持自己的限度。第三章则分别从登记能力、登记效力、登记审查、登记权各方面对登记限度做了实证分析,证明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大都坚持了登记的限度,这乃是对第二章的具体论证和进一步展开。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物权行为问题。笔者认为,物权行为乃是对权利登记制下登记限度的一种理论解说,对于坚持和完善登记的限度是有益的。最后,本书结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立法同样要遵守制度的边际约束。如果说我国现有的权利登记制是一个美丽的圆的话,本书所做的工作实际上一直是在解构。圆是美的,然而真实却意味着残缺。如果立法者不顾约束性条件的限制而片面追求制度功效的时候,造就的只能是虚假。承认权利登记制立法的限度,这不是由于保守,而是因为清醒。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不会被所谓分配正义的正当性和感召力冲昏头脑,就会对正义名义下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充满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