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贯是以严谨著称的,至少表面上是如此。美国法律评论的文章动辄就有好几百个注解,这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不过脚注毕竟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何况并非所有的注都包含有用的信息。其实,几乎每篇文章的注都混杂着众多的“同上”(IBID)等赘语,徒然占了许多空间,造就了“严谨”的虚名。久而久之,作者便从一开始的惊愕和敬畏变得多少有点厌倦了,时而怀念起过去那种“粗茶淡饭”的格调。这种格调曾经是(现在有时还是)学术不规范的标记,但现在尔也是大家风范的显现。记得美国汉学的开山鼻祖费正清说过,他后来的著作是不用脚注的,不过那是到了他“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年代。现在作者离那个境界还相差很远,却也终于要写一本没有脚注的书,心里不免惶恐起来。其实要写好一本没有脚注的“随笔”,远比写一本洋洋大观、引经据典的“大部头”来得困难,因为后者可以大量引述别人(例如法院)的观点,再加上一点个人的评论,便成一篇甚有分量乃至“创见”的论述;前者则得完全来自个人的灵感,而这对于作者这个有问题意识但没有什么理论灵性的人来说是相当难的。好在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太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推动你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