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根据《教师法》,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教师法》实施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200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至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教师资格实施工作会议,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教师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这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教师应当具备学科知识素养,这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是有别于其他专业人员学习相同学科的要求。教师在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素养之外,还必须有比较广博的文化素养。教师是教书育人的职业,因此教师还要有教育专业素养,包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理论,懂得教育规律以及具备教育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教育学的相关知识,懂得青少年身心发展、个性和品德形成的规律,以及如何根据这些规律教育学生等。《教师资格条例》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转行教师职业必须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们根据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编写了这套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辅导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