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和一元结构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及比对,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给付障碍体系的建议。 所谓给付障碍(LeistungsstoellJngen)是指债务人不依债之本质履行债法上的义务。其对于违约责任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给付障碍的处理不同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的不同。现在世界上各国的立法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二元结构立法,一种是一元结构立法。采取二元结构立法一般是大陆法的一些国家,而在英美法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条约中则采取的是一元结构立法。二元给付障碍体系的特征在于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外化于一般给付障碍体系之外,形成一种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合同责任。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并借助法国法、德国法的影响力传播到了现今主要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之中。就连2002年改革后的英国法也吸收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成分。罗马法开创了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先河。这种创造性成就的起点就是对于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的特别关怀。特别关怀的手段就是对于这些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制定特殊的规则,为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更多的救济方式,同时在责任的要件上给予适当地放宽。罗马法中找不到英国法中“买者自慎”的观念,在衡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冲突的时候罗马法为大陆法国家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可以说这种价值选择直到现代也没有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