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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障碍体系比较研究

给付障碍体系比较研究

定 价:¥22.00

作 者: 王茂祺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深圳大学法学博士专著系列
标 签: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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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65042 出版时间: 2007-0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 页数: 256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对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和一元结构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及比对,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给付障碍体系的建议。 所谓给付障碍(LeistungsstoellJngen)是指债务人不依债之本质履行债法上的义务。其对于违约责任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给付障碍的处理不同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的不同。现在世界上各国的立法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二元结构立法,一种是一元结构立法。采取二元结构立法一般是大陆法的一些国家,而在英美法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条约中则采取的是一元结构立法。二元给付障碍体系的特征在于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外化于一般给付障碍体系之外,形成一种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合同责任。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并借助法国法、德国法的影响力传播到了现今主要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之中。就连2002年改革后的英国法也吸收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成分。罗马法开创了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先河。这种创造性成就的起点就是对于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的特别关怀。特别关怀的手段就是对于这些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制定特殊的规则,为消费者、承租人等特殊对象提供更多的救济方式,同时在责任的要件上给予适当地放宽。罗马法中找不到英国法中“买者自慎”的观念,在衡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冲突的时候罗马法为大陆法国家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可以说这种价值选择直到现代也没有过时。

作者简介

  王茂祺,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7月始,任教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曾于《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国际法评论》、《西藏大学学报》、《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图书目录

内容摘要引言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律背反”第一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 第一节 开创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罗马法规定 一、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规定  (二)租赁与承揽合同中对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二、罗马法中的违约形态 三、罗马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 第二节 追随罗马法规则的法国法 一、法国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法国法中的一般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 (一)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排除 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 第三节 德国旧债法对罗马法规则的升华 一、德国旧债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二、德国旧债法中的违约形态   (一)履行不能    (二)履行迟延 (三)积极侵害债权(积极违约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 三、物之瑕疵担保规则的独立性对给付障碍体系的影响 第四节 日本法对于德国旧债法二元结构的修正 一、日本法中的违约形态 (一)给付迟延  (二)给付不能  (三)不完全给付 二、日本法中的瑕疵担保规定第二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一元结构 第一节 德国新债法 一、修改的原因与经过 二、新的给付障碍体系——融瑕疵担保于“义务违反”规定之中的尝试 (一)“义务违反”概念核心地位的确立和“给付不能”概念的淡出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统一  (三)契约解除的新规定  (四)减价权的新规定 (五)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新规定 第二节 英美法 一、英美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一)动产买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规定的演进 (二)不动产买卖  (三)动产租赁  (四)不动产租赁  (五)加工承揽合同  (六)小结 二、英国法中的违约形态——“条件”与“担保”  (一)历史渊源——独立的(independent)与非独立(dependent)的允诺  (二)条件与担保的出现  (三)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  (四)香港木材公司案  (五)香港木材公司案之后的情况  (六)萨哈夫诉布雷莫案(Cehave N.V.V.Bremer)  (七)两种改革方案 三、2002年《消费者货物买卖及提供法》对于英国 传统给付障碍体系的颠覆 四、美国法中的违约形态  (一)违反条件而造成的违约  (二)履行迟延  (三)积极的不履行  (四)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五)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能  (六)小结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不一致”  (一)主观的不一致  (二)客观的不一致 二、“不一致”情况下的救济  (一)更换与修理  (二)解除合同  (三)减少价金  (四)损害赔偿 三、小结 第四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一、不履行(Non-performance) 二、无法律依据(Non-excused) 三、根本的(Fundamental) 四、履行迟延(Delay) 五、预期不履行(Anticipatory Non-performance) 六、终止的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七、另外的规定 八、小结第三章 两种给付障碍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二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二、一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三、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四、我国统一合司法中的一般给付障碍体系及其违约形态 五、我国给付障碍体系完善 (一)物之瑕疵概念的完善与扩张  (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的加强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英文资料 四、法典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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